| |
|
|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07-11-29 【字体:小 大】 |
| |
|
|
| |
日本的法律规定:
(1)各类广告活动不得有不正当的表示,禁止提供过度的广告奖品;
(2)禁止把不正当的引诱顾客行为作为竞争的手段;
(3)禁止那些广泛的告示他人使商品营业混淆的表示,以及使人对商品的产地、品质、内容、数量等有误解的广告宣传;
(4)禁止在销售商品时进行欺骗性的、使人误解的广告宣传;
(5)禁止接受有关专刊和注册登记的虚假广告表现;
(6)广告中,负有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义务;
(7)禁止药品、医药外用品、化妆品、医药用具的虚假、夸大的广告宣传;禁止利用医师等人进行保证疗效的推荐性广告;限制特殊疾病用药品的广告方法;禁止未获批准的药品进行广告宣传;
(8)医生、医院、诊疗所及助产院,只能作纯告知性的广告。 |
| |
|
|
| |
上一个媒体: 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名人做药效广告将严惩
下一个媒体: 十种广告严重违规药品在内蒙古暂停销售 |
|
|
|
|
| |
本站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对本文有任何异议,请惠赐:GG2201#163.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