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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种药品因广告严重违规在内蒙古被暂停销售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 更新时间:2007-9-11 【字体: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该区主要媒体2007年8月药品广告发布情况监测中发现: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广告中使用名称神舟三号)、参七脑康胶囊、固肠胶囊、乙肝灵胶囊、肾宁散胶囊(广告中使用名称AST-120特性碳)、肾炎温阳片、肾炎解热片、羊痫疯癫丸、颈通颗粒、颅痛宁颗粒等10种药品(详细情况可在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局网站查询)在广告宣传中存在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07年8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发出通告,暂停以上广告所涉及药品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销售,要求区内各药品经营单位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所列药品。同时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巡查,如发现有关单位继续销售所列药品的,将对有关药品进行封存扣押并检验;通告同时要求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在原广告发布媒体以与违法药品广告相同版面、相同时段按照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并在更正启示发布后两个工作日内正式告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局,该局将在更正启事发布后依法做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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