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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吉林省政府网 更新时间:2007-8-30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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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格医疗广告审批程序,吉林省卫生厅在医疗广告审批过程中规定了医疗广告宣传的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和联系电话8项内容。同时规定不得出现以下八项内容,即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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